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深入开展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局工作职责和政务公开内容
(一)局工作职责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舟政办(2002)31号文和舟政函(2003)134号文,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舟山市的港口行政管理。主要管理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管理、航运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2、负责港口规划、航道规划编制基础工作、报批及实施,组织实施省市航运规划。
3、负责港口岸线、通航水域、航道的使用管理及港口规划内水域、陆域的管理工作。
4、负责港口、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航道基础性设施的管理。
5、负责港口、水运企业经营资质认定;负责营运船舶营业运输证书的核发,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管理。
6、负责港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港航经营的监督管理。
7、制定港口客货运调度计划,负责抢险救灾、军事运输、指令性物资港口作业及运输的组织协调。
8、负责征收港口行政性规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港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港航行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安全培训。
10、负责港航项目在国内外招商引资和港口项目开发前期工作。
11、负责港航信息化建设;负责港口和航运行业统计及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12、负责对航运、港口引航、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管理。
13、负责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政务公开内容
为有利于上述职责的顺利履行,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下列各项政务工作的办事内容、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等予以公开。
1、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与计划;
3、港口经营许可;
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
5、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
6、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
7、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8、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
9、市管船舶营运证的签发;
10、部、省管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
11、1000吨级以下码头临、跨、拦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空管道线路为500吨级以下);
12、1000吨级以上码头临、跨、拦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空管道线路为500吨级以上);
13、船舶检验报告签发、检验证书发证;
14、船用产品检验。
二、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规则》,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冷淡、生硬,对服务对象询问不耐心,甚至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2、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不按时办理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索要或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或“吃、拿、卡、要”的;
4、群众举报、投诉其它涉及政务公开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的。
(二)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不推诿,不拖拉,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级负责,不越权,不渎职,确保政令畅通。
(四)加强学习,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积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监督举报
凡发生未按政务公开承诺的事项办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举报。地址:舟山市定海港码头1号(港务大楼),邮编:316000;投诉中心设在局监察室,投诉电话为:0580-2067187、2067213。
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一般事件的投诉和举报在3天内答复,情节较为复杂的事件在7天内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为确保政务公开顺利推行,监督与责任追究采取内外结合、上下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纪检监察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办法。
1、由投诉中心负责对群众举报情况的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2、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评定等次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3、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有监督部门组织行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对相关处室和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落实措施。
4、严格执行《舟山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奖金、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整改等,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