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06-07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舟政发(2010)3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港航发展的新形势,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船舶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对在舟山登记注册,新建或新购3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8000载重吨(含)以上油运船舶及3000载重吨(含)以上III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照舟政发〔200845号文件对企业净增吨位由所在县(区)给予20/载重吨奖励外,由市财政一次性再给予30/载重吨的财政补助。

上述鼓励发展的船舶,在落户舟山交易过程中,发生实缴增值税的,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二、鼓励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2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5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15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30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奖励。拥有混合性船舶的航运企业,其普货船和液化危险品船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奖。对   同一出资人在全市各地兴办航运企业,可按总公司模式统一计奖。

鼓励、支持航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走规模化发展之路。对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的重点航运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市内航运企业按照“总公司+分公司”的模式,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总公司统一核算(组织)与管理服务、分公司独立经营的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对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市内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达到15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5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最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规模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奖励的,减半享受。

支持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政府调控的本港货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规模航运企业及通过兼并重组的航运企业承运。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航运企业上市,对要求上市的航运企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完成上市的航运企业,按市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号)规定进行奖励。

三、加大航运业融资支持。扩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由3000万元扩大到6000万元,使用范围扩大为市级优强航运企业、重点航运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及具有良好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的中小航运企业,并将航运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范围。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购建船舶,视同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不重复征收船舶交易费,交易过程中的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四、鼓励航运企业积极开拓国际运输和对台运输业务。对专业从事国际运输和对台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或国际运输和对台运输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50%以上的航运企业,最低按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补贴企业。

五、加大航运业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的税收贡献显著的航运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对201011日起新开业航运企业,市外投资者股份占30%以上,按市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45号)规定给予落户安置费补助。对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舟山航运业的单位或个人,按《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舟招商〔20081号)规定进行奖励。

六、积极推进本港货源运输本地化。各级政府要依托舟山的港口优势,积极推进本港货源由本地企业承运的相关工作。对舟山港口企业(含码头业主、货主单位)将水运业务交由舟山航运企业承运、运输量超过100万吨的,其超额部分按0.1/吨由市财政奖励港口企业。

七、加快推动船舶交易园区建设。把船舶交易作为促进航运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鼓励、支持浙江船舶交易市场发展,并给予重点扶持和一定专项补助。鉴于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是全国重要的船舶交易专业市场,为进一步做大船舶交易规模,市内所有国有企业船舶的交易都要进入浙江船舶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八、鼓励航运企业在本地建造船舶。为促进产业联动,对市内航运企业在本地建造并注册的运输船舶,船舶总造价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造船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区)确定。

九、凡获得上述优惠政策的船舶或企业,必须在本市注册经营连续满5年,不足5年的,各项扶持资金按年均比例退还。除兼并重组奖励政策外,新增运力来自本市注册的船舶,不享受优惠政策。

十、各县(区)统一执行《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45号)的各项航运业扶持政策。考虑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等因素,舟政发〔200845号文件中涉及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暂不作统一,各县(区)仍执行原定相关政策,对原市属航运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财税奖励政策由两区政府予以兑现,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财政体制结算解决。舟政发〔200845号文件到期后,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十一、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航运业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二、本意见由市港航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效力追溯至201011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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