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浙 江 省 船 舶 检 验 局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规定
ZCJ―QW―7.5―31
版本/修订状态:A/0
编制:省局船检处 | 2007 年 11 月 16 日 |
审核: (林 勇) | 2007 年 11 月 26 日 |
批准: (唐伟明) | 2007 年 11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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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9 日发布 | 2007 年 12 月 1 日实施 |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规定
1 目的
贯彻交通部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查管理规定》,规范本局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明确审图过程各审图机构和有关人员职责,保证审图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所属各审图机构的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2.2 船舶完工图纸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 职责
3.1 本局
3.1.1 负责各审图机构审图业务范围的确定与调整,负责对审图工作的监督指导。3.1.2 负责对审图人员资质的确认。
3.2 审图机构
3.2.1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3.2.2 负责对审图人员的管理。
3.2.3 按现行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审图,保证审图工作质量。
4 审图人员资质要求
4.1 审图人员一般应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3艘以上;
(2)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
(3)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3艘以上。
4.2 外聘审图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船检或船舶设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5 图纸审查程序规定
5.1 标识与评审
5.1.1 审图机构收到《船舶图纸审查申请书》时,应由内勤(或窗口)人员进行登记后,交审图管理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
(1)申请方是否符合审图受理条件的规定;
(2)申请的审图业务是否符合本审图机构的业务范围;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送审图纸目录是否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相应规范的要求。
5.1.2 审图管理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填写《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交业务负责人审核。
5.1.3 业务负责人应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交内勤(或窗口)人员退回申请,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中记录退审理由。如认为送审图纸不齐全,应由审图管理人员填写《送审图纸预审记录》一式两份,列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交由内勤(或窗口)人员一份当场或者5日内发申请人,一份留档。如认为符合可以受理审图的,与申请人签订《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并指派审图人员及明确是否需要进行复审。
5.1.4 审图管理人员应对受理的审图业务进行标识,并填写《送审图纸受理记录》一式两份,交内勤(或窗口)人员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留档。该标识号即为今后的审图批准号,并应反映在审图意见书中。
5.2 图纸审查过程要求
5.2.1 审图按船体、轮机、电气专业分工进行。审图管理人员应向各专业审图人员分发相关专业图纸一套,如有多套图纸,则多余图纸应暂时妥善保存。
5.2.2 审图人员应按现行有效的船检法规、规范、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船舶主要图纸审查项目表》的要求,对送审的图纸进行审查。同一张图纸涉及跨专业内容时,应按《船舶主要图纸审查项目表》的要求与相关专业审图人员进行会审。
5.2.3 审图人员应注意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及时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填写《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一式两份,交审图管理人员编号、签发,一份交由内勤(或窗口)人员送设计单位,一份留档。
5.2.4 审图中涉及法规、规范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的解释、等效和免除问题时,审图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本局行文报国家海事局审批。在国家海事局未批复之前,暂停该图纸审查。
5.2.5 审图完毕后,审图人员应编制《审图意见书》,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上签署。将所有图纸资料整理立卷,交审图管理人员。
5.2.6 对有复审要求的图纸,审图管理人员应将图纸及《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审图意见书》交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应重点审查有审图意见的图纸资料,并对重要图纸按《船舶主要图纸审查项目表》规定的复审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填写《船舶图纸复审记录》,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上签署,对审图人员的审图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5.2.7 复审人员改变审图人员的审图意见,应书面告知审图人员。审图人员和复审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业务负责人处理,必要时业务负责人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5.2.8 对建造地点确定的船舶图纸,可以在《审图意见书》中保留少量非重大事项的具体审图意见;对建造地点不确定的船舶图纸,不能保留任何具体审图意见。
5.3 批准和归档
5.3.1 审图意见书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审图管理人员应编制《计费通知单》一式三份,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一份交内勤(或窗口)人员发申请人,一份交财务,一份留档。
5.3.2 审图费收讫后,业务负责人应签发《审图意见书》,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中签署。
5.3.3 审图管理人员凭《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向印章管理人员领取审图印章,按《审图意见书》对图纸资料加盖审图印章。盖章工作也可委托内勤人员或其他适当人员,但需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盖章正确无误。
5.3.4 盖章图纸一般为4套:退给申请方1套,审图机构存档1套,执行初次(建造)检验单位1套,船东1套。盖章后,审图管理人员应将图纸交内勤(或窗口)人员分发。
5.3.5 档案管理员应对归档图纸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接收所有图纸资料,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中签署。
6 特殊规定
6.1 对业经批准的内河标准船型、沿海推荐船型图纸,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符合性审核,且免收审图费。审图批准号仍沿用原批准号。
6.2 对业经批准的图纸进行重大修改的,应视为重新设计。相关法规或规范作出调整的,原批准图纸应视为自动失效。
6.3 对大吨位特种船舶,或对设计单位自身具有较大技术提升的船舶,或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第一次送审的船舶图纸,审图机构应要求设计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图纸进行评审,并在申请时提交评审意见。
6.4 对共同签署《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互认协议》的其他船检机构业已审核批准的图纸,仅按以下内容(内河船舶仅为带*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无意见的,在图纸目录上加盖审图备查章;审查发现新建船舶存在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重大缺陷时,应书面通知原审图机构,由原审图机构妥善处理。
6.4.1 船体部分
(1)总布置图*
(2)稳性计算书
(3)干舷计算书*
(4)吨位计算书*
(5)防火区域划分图
(6)主要横剖面图
(7)基本结构图
(8)总纵强度计算书(适用时)
(9)扭转强度计算书(适用时)
(10)救生、消防设备布置图*
6.4.2 轮机部分
(1)机舱布置图*
(2)轴系计算书
(3)尾轴、中间轴、联轴器*
(4)全船压载、舱底、消防*
(5)二氧化碳计算
(6)二氧化碳站室布置
(7)燃油(货油)加热管系图
(8)液压系统管系图
(9)液货船增加:
a. 货油管系图*
b. 泵舱布置图*
c. 测量系统图
6.4.3 电气部分
(1)电力负荷计算书
(2)蓄电池容量计算书
(3)电力系统图*
(4)应急照明系统图
(5)航行、信号灯系统图*
(6)火灾报警系统图
6.4.4 备查资料
(1)船体说明书*
(2)轮机说明书*
(3)电气说明书*
(4)机械设备计算书
6.4.5 审图意见书*
7 相关文件
7.1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海船检〔2006〕307号
7.2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 (A) ZCJ―QW―7.5―01
7.3 《船舶主要图纸审查项目表》 (A) ZCJ―QW―7.5―32
7.4 《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互认协议》 ZC0701
8 记录
8.1 《船舶图纸审查申请书》 (B)ZCJ-QR-7.5-04
8.2 《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 (B)ZCJ-QR-7.5-05
8.3 《送审图纸预审记录》 (A)ZCJ―QR―7.5―33
8.4 《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 (A)ZCJ―QR―7.5―34
8.5 《送审图纸受理记录》 (A)ZCJ―QR―7.5―35
8.6 《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A)ZCJ―QR―7.5―36
8.7 《审图意见书》(建造地点确定) (B)ZCJ-QR-7.5-06
8.8 《审图意见书》(建造地点不确定) (B)ZCJ-QR-7.5-07
8.9 《船舶图纸复审记录》 (A)ZCJ―QR―7.5―37
8.9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船舶图纸审查收费通知单》 (A)ZCJ-QR-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