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8-04-28 来源:舟山港航网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浙船检〔200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宁波、舟山、台州、温州、杭州、绍兴、嘉兴检验处:

  根据交通部《关于“金富星18”等三艘船舶检验问题的通报》(交海发〔2005357号)精神,我局暂停了船长大于65m的大开口海船审图申请受理,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于20058月开始对船长大于65m的大开口海船审图工作和已批准的船长大于65m的大开口海船各船型设计图纸的总纵强度、大开口扭转强度、吨位等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复核。当前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各检验处要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特别是对新建大开口海船的检验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船舶图纸审查和检验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船舶结构强度、稳性、吨位等重要项目的把关,确保船舶图纸审查和检验的质量。

二、拟按我局以前批准的船舶图纸建造的后续船舶,其图纸应经我局复核批准后,才能受理检验,否则不予受理。

三、在建船舶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设计的,现场验船师应严格把关,并督促船厂、船东按船检程序要求办理。

四、新申请开工的建造船舶,应严格履行检验程序,杜绝产生新的船证、船图不符的情况。

五、验船师应认真做好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防火控制图等船舶完工资料的审批及吨位丈量工作,吨位丈量时应特别注意总吨接近5003000的船舶的吨位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六、对在航的大开口船舶应进行结合附加检验和营运检验进行重点质量跟踪,及时纠正检验中发现的船舶质量缺陷。

七、现场检验中发现船舶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各船检机构应及时反馈审图部门。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船舶 检验 通知

抄送:交通部海事局,上海船检管理处。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051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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