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1、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
(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
(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
(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二、试运行备案工作程序
1、港口工程试运行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试运行前,向舟山港务管理局提出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相应资料:
(1)舟山港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文件;
(3)岸线批复文件;
(4)环保、消防、安全、技术监督等专项准予试运行意见;
(5)港口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
(6)工程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4、对已受理试运行备案的港口项目,舟山港务管理局认为条件合格的,出具同意试运行备案意见。
5、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运行期限一般为3或6个月(根据项目类别而定),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过试运行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应通过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竣工质量检验。
三、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舟山港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3、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1)申请人关于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海域使用证及岸线批复文件;
(3)提交竣工报告及电子版;
(4)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
(5)试运行备案证明及试运行报告;
(6)环保、安全、消防、档案、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
(7)能力核算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9)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6)
(10)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11)工程项目竣工图纸。
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2-10项需要装订成册。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涉及国防交通的应有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5、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工程的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
(2)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3)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4)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5)审核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
(6)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经验收合格的应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验收两种。
(1)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舟山港务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舟山港务管理局上报省交通厅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其他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舟山港务管理局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报省交通厅备案。
7、舟山港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8、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管理部门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管理部门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四、小型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
1、1000吨级以下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属于小型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危险品码头和客运码头外)。
2、小型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操作程序原则同上。
3、小型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试运行备案手续,交工验收合格、整改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向舟山港务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
4、小型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关于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海域使用证及岸线批复文件;
(3)提交竣工报告及电子版;
(4)质量鉴定意见书;
(5)环保、安全、消防、档案、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报告。
(7)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8)工程项目竣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