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务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兼职规定
2008-04-30 来源:舟山港航网

舟港(2002)67号

    为了规范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兼职,树立良好的港航管理部门形象,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的挂名兼职,经研究,对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兼职作如下规定:

    一、现任副科实职以上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外兼职。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与本部门业务有关联单位的职务。不准在管辖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技术顾问”等聘请,经组织研究决定同意的不准收受报酬。

三、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兼职不得损害本单位利益,不得将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等出借或转让给对方单位。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将专业技术证书出借给其它单位申报资质。

五、要求对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局劳动人事处审核,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六、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外兼职的,一经发现,扣发自兼职以来的月底奖和相应的年度奖、年终奖,同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评先资格。

七、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本规定补办手续,未按规定补办手续视同违规处理。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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