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代理单位:近段时间来,外贸进出口船舶船、货代理分家现象时有发生,按照目前由船代单位向港方申请船舶进出口港计划,造成船载货物清单不全和货物代理单位不明等情况,致使港务费不能做到及时、正确地结算。为理顺关系,加强对船货代理分离的进出港船舶的申报,特通知如下:
1、船舶代理单位向港方申请船舶进出港作业计划时,应同时通知货物代理单位向港方总调办理货物进出港申报、提供进出口货物清单,明确货方港务费付费单位,否则港方不予安排船舶进出港计划。
2、如船舶代理单位未通知货物代理单位向港方办理申报,我局视同船舶代理单位和货物代理为同一单位,货方负担的一切港务费向船舶代理单位结算。
3、此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舟山港务管理局
业务处
规费征收处
20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