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港口良好的生产运行秩序,提高港口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确保舟山港域重点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计划的有序完成;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港口年度吞吐量的指标,根据《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我局吞吐量指标的考核要求,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舟山港域生产计划是指舟山港域内的水路客、货运港口作业计划和外籍船舶修理厂的外籍修理船舶到港计划。本计划管理包括年度生产计划管理、月度生产计划管理和外籍修理船舶月度到港计划管理。
二、舟山港域的生产计划管理由舟山港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并根据辖区管理的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三、舟山港域客、货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其中外贸货运生产计划和外籍修理船舶到港计划实行月度管理。
四、各港航站点根据辖区内港口客、货运经营企业提交的下一年度港口生产计划,汇总后于每年度的12月15日前上报所属港务分局,各港务分局汇总后于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港务管理局经核实后,于下一年度1月1日前编制、印发该年度的生产计划。
各港航站点应做好各企业提交的每年度生产计划的记录存档工作。
五、各港航站点根据辖区内港口货运经营企业和外籍船舶修理企业提交的下一月度外贸货运生产船舶和外籍修理船舶到港计划,汇总后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所属港务分局,各港务分局汇总后于次日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港务管理局经核实后,于下月1日前编制、印发该月的外贸货运生产、修理船舶到港计划。
六、未编入月度外贸货运生产、修理船舶到港计划的,有关企业应提前5天向所属区域的港务分局提交追补计划,各港务分局应在收到追补计划当日作出审核意见并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港务管理局应在收到该审核意见当日作出最终审核意见。
七、月度外贸生产计划安排遵循“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差异管理原则,在港口公共服务资源紧缺时优先安排月度计划内的船舶作业。
八、各港务分局应充分认识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落实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并将名单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九、各港务分局在上报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汇总时,应认真分析前计划期实现水平的原因,并形成计划期的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十、本规定所称客、货运经营企业为各港航站点内取得舟山港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企业。
附件:
表1、年度港口生产计划表
表2、月度外贸货运、船舶到港计划表
表3、月度外籍修理船舶到港计划表
表4、货运船舶追补计划申请表
表5、修理船舶追补计划申请表
(电话:2067219 2067073 传真:2067071)